幼兒園法定義務:保育保護,不等于監護
案例
一天,某幼兒園的老師組織該園中班(2)的小朋友在教室外上游戲課。游戲課活動場所的地板選用的都是防滑磚,任課老師也一直在旁邊組織、觀察小朋友們的活動。但突然間,意外還是發生了——張強小朋友在蹦跳時意外摔倒。老師馬上將他送到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張強右手骨折,醫藥費花去1800多元。
事后,張強的家長要求幼兒園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理由是:雖然孩子摔倒屬于意外,但畢竟事情發生在幼兒園內,幼兒園就是暫時或臨時的監護人,在這段時間內幼兒園沒照顧好孩子,理應承擔醫藥費、營養費及家長誤工費的賠償。幼兒園則不同意家長的賠償要求,認為幼兒和幼兒園之間并不存在監護關系。
幼兒與幼兒園之間到底是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張強父母的要求有沒有道理呢?
【評析】
本案涉及幼兒與幼兒園之間監護法律關系的認定。
法律關系是指經過法律規范調整形成的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一些人認為,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監護關系,其實不正確。《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據此,幼兒的父母是其當然的法定的監護人,其監護人的資格從幼兒出生之時起當然取得,不需經過任何程序。就算父母把自己的孩子放進幼兒園,也不能理所當然就認為幼兒園就是幼兒的暫時或臨時的監護人、并應盡到監護人的全部職責。
幼兒與幼兒園之間的關系應是一種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見,幼兒園的身份是管理人,不是監護人,父母把幼兒送到幼兒園,并沒有明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幼兒園。因此,認為幼兒入了幼兒園,幼兒園就成為幼兒的暫時或臨時監護人的觀點
從法律的角度看是沒有依據的。
不過,幼兒園雖不是幼兒的法定監護人,但在接收幼兒之后,就應依其職責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當它未依法盡到管理責任導致幼兒傷害時,就應依法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本案的處理,應當按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幼兒園的責任。張強在幼兒園游戲課上意外摔傷,幼兒園對此并無過錯,并且幼兒園在游戲場所的修建上也注意到了安全問題,同時老師在整個游戲活動中也始終在觀察、組織,忠于職守,履行了注意、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因此無需承擔責任。
【建議】
(1)正確認識幼兒與幼兒園之間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家長或監護人沒有明確地將監護職責委托給幼兒園時,幼兒園對幼兒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幼兒園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2)幼兒園為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應認真、全面、切實地履行對幼兒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3)家長不能認為把孩子送到幼兒園后就都是幼兒園的事,平時也應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意識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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